员工工伤一直住院未前来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还在医院疗养的员工?
基本案情:
某公司有一名员工于2017年7月加入公司。2019年5月,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没有太多不适感。之后,该员工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鉴定结论是““未达到因公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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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员工一直以大腿损伤未愈引起的行为不便为由拒绝上班,该公司也一直给病假工资,并为其支付了职工保险。
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30日到期,但由于当时尚不清楚工伤鉴定结果,因此,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该合同延期至9月30日到期,该员工也签署了确认书。
合同到期后,公司仅通过电话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未送达书面通知。
受伤的员工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直到2019年12月21日。公司HR认为,现在工伤鉴定已经明确出具,合同已到期,劳动合同应该终止且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决定,该员工也签字确认了。
用人单位表示,我们的劳动合同不是解除,而是到期终止,公司当然有权按劳动合同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后不再发放医疗期的待遇。
员工住院治疗到12月21日,但公司9月30日就与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劳动者停工医疗期跨度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用人单位能否如期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依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患病或受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应付款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将自动继续,直到员工病好或者治疗期到期为止。如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条件解除。否则,就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两倍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工伤赔偿标准,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条规定,工伤等级在一到六级时,公司都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现在工伤认定“未达到因公致残程度等级”,合同到期则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可以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依第46条、第47条规定给予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半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该员工2017年7月入职,到2019年9月30日离职,其工作时长为2年2个月,即支持2.5个月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