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集体,关于军人的离婚规定与一般人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当军人夫妻离婚时,涉及到军人的复原费该怎么处理?本文中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法律问题做出浅析。
退伍军人发放的住房资金、转业经费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住房资金、转业经费原则上属于退伍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上述费用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上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个人财产部分的转业费不因缔结婚姻而转变 财产性质,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单独计算增值部分。例如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民终字第1456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部分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系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业费已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离婚时无需单独予以分割。例如在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701号案中,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为军人个人财产,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方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在退伍费已经用于日常家庭开支和购买房屋,故该退伍费现已无分割必要。
离婚后一方取得转业费的,另一方能否再次要求予以分割?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5446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复员转业费,虽然王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并未转业仍系服役军人,但复员转业费属于可期待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但并不能以此否认王某作为黄某配偶一方对此应享有的权利,且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黄某已经实际取得复员转业费,因此黄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转业费应予以分割。则一般在实践中,军人复员转业费属于可期待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作为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财产分割无论在军人婚姻还是普通婚姻中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若遇到需要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交给专业律师处理,或许可以得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