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一部分人厌倦了工作“欢迎”随时被解雇,有一部分人能力超群,不怕被解雇;而大多数人都努力勤奋,希望升职加薪,害怕被解雇,所以今天来聊一聊,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解雇员工这件事。
试用期可随意解雇?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
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只要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考核排在末位可直接解雇?
必须纠正一个误区,考核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8号指导案例中裁判要点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显然属违法解雇行为。
那么员工是否“不能胜任工作”到底是谁说了算呢?公司说你不能胜任工作,你又该怎么办呢?
7条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员工
1.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薄弱且无法证明员工的工作内容、无法提供绩效考核或提出的制度欠缺合理性。
2.用人单位未履行调岗或者培训义务
用人单位为提供岗位培训或者不是针对待改进事项的专项培训,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常规培训不符合法律要求,或对于员工培训方式一般要邮件或者文档告知员工工作方式。
3.用人单位未设定工作目标或设定不合理
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的目标员工根本无法完成,该结果不可归责于员工,故不能作为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依据。
4.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不合理
这里的考核指标主要是指员工的绩效考核目标,同时也包括在进行绩效改进计划过程中,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
5.用人单位在调岗未履行协商程序
《劳动合同法》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的单方调岗权,但并不意味用人单位仅需履行单方通知义务,从合理的角度,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充分协商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
6.员工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
公司在员工转岗后,未及时对其转岗后的表现进行考核,后期仍以员工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缺乏合理性。
7.用人单位解雇了“受特殊保护”员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第42条情形的员工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证据充分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以上的七条7条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你都了解了吗?第七条中提到的“受特殊保护”员工是哪些呢?
6种特殊员工企业不可随意开除
企业虽然有权利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但是员工有以下6种情况的任意一种,属于被“特殊保护”群体,企业都不可随意辞退!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担任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员工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准备的内容啦,相信你看到最后应该已经了解了公司与员工之间关于解雇的这些问题;其实只要踏实工作,我想公司都不会把你随意“抛弃”,但是如果真的遇到无良企业,也要勇敢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