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生活网 创业 餐费补贴作为工资还是福利费(劳动法关于餐补的规定)2023更新推荐

餐费补贴作为工资还是福利费(劳动法关于餐补的规定)2023更新推荐

对于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为劳动者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节日、餐费等补贴补助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问题?

该问题的实质是前述补贴补助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餐费补贴等应属于劳动报酬。虽然该通知的发文对象为“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但对于一般用人单位来讲,建议也将前述补贴、补助纳入劳动报酬范围。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也明确表明为:“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有地区还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津高法〔2019〕296号)在“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或者支付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等应属于劳动者工资还是福利范畴的问题”中表明:“用人单位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向劳动者发放或者支付的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等应纳入劳动者的工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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