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生活网 新闻 婚内财产赠与他人,能否追回?

婚内财产赠与他人,能否追回?

  市民陈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与李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结识了张某,并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李某向张某转账赠送10万元人民币(李某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出具字条:本人自愿向张某给付10万元”。陈女士得知此事后,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张某拒绝返还。于是,陈女士拨打热线咨询,她丈夫李某的转账行为是否有效?能否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徐秀毅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李某系有妇之夫,其在与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张某保持婚外情关系,违反民法典总则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且李某给付第三方张某的金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给张某书写的字条及转账行为应属无效,陈女士主张返还10万元应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偿赠与他人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因此,另一方完全有理由要求他人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报记者 兰萃 通讯员 宋军 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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